• 店家透過外送平台 (Uber Eats、Foodpanda等)賣餐點,需要開發票繳稅嗎?
• 你是否經常在網路上賣東西? 例如在蝦皮或MOMO賣保養品、衣服、飾品、包包、玩具等。
• 甚至是數字網賣虛擬寶物、遊戲貨幣、點數? 例如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
• 在網路賣東西賺一點零用錢,需要繳稅嗎?
• 買家跟我要發票,但我需要開發票嗎?
• 怎麼設立公司或行號?
如果你有以上問題,請你一定先注意以下資訊 :
一、請金融機構提供「高頻存入」類型個人帳戶金流明細
二、電支機構申報實際收款人身分與交易紀錄
三、還有從物流與資訊流掌握網路交易課稅資料
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及「稅籍登記規則」:
自112年1月1日起,
一、電商平台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等介面(如臉書、Line購物社團、團爸、團媽或Yahoo平台、蝦皮平台及uber eats、foodpanda等外送平台)必須留存所有店家「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及「交易品名」等紀錄,以供國稅局查核。
二、電商平台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等介面(如臉書、Line購物社團、團爸、團媽或Yahoo平台、蝦皮平台及uber eats、foodpanda等外送平台)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
三、新增網路賣家「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平台「會員帳號」稅籍登記事項。
四、上述第三點,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府給予目前即有7萬多家網路銷售營業人四個月輔導期。輔導期屆滿後(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一、財政部111年6月27日已正式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規定高頻存入為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入筆數每月達200筆者,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等)應於每年3月底以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個人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如: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首次提供資料期程為112年3月31日以前。
二、另依財政部110年8月17日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機構(如:悠遊卡、歐付寶及街口等)應於每年2月底前與8月底前,分別提供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首次提供資料期程為110年12月31日以前。
*必要交易紀錄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統一編號。
二、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代碼。
三、可資識別之特約機構資訊。
四、可資識別之交易結果資訊。
五、特約機構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之金融機構代碼及帳號。
六、特約機構及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儲值卡號。
七、使用者支付工具之種類、帳號或卡號及支付之金額、幣別、時間。
八、特約機構發生退款入帳之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及退款之方式、金額、幣別、時間。
國稅局每年定期於四月進行網路交易查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境外電商或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該局去(108)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3,935餘萬元,罰鍰金額359餘萬元;境內賣家自動補報補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1億餘元,罰鍰金額亦達1億餘元,本年度將賡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
若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例如:各式生活用品、美妝保養品及食品),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例如:販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取得代價者),依規定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除屬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以免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企業服務經驗
專業會計師服務
每年專業進修
收費價格合理
中華民國會計師高考及格
會計師證書:金管會證字第5753號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100)台財稅登字第3962號
學經歷:
私立輔仁大學會計系學士
國立中興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理
臺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臺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臺勤會計師事務所所長